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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強化煤層氣、油頁巖、銀、鋯、硅灰石、硅藻土和鹽礦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(fā)利用的監(jiān)督管理,促進礦山企業(yè)節(jié)約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制定煤層氣、油頁巖、銀、鋯、硅灰石、硅藻土和鹽礦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(fā)利用“三率”最低指標要求(試行),現予以公告。
自然資源部2018年12月29日
附件:煤層氣、油頁巖、銀、鋯、硅灰石、硅藻土和鹽礦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(fā)利用“三率”最低指標要求(試行)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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